法律对军婚有什么规定、权益知识
国内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。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,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,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。现役军人结婚也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领取《结婚证》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。
为了国家、民族的利益,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,为了增强军地、军民团结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《关于军队贯彻实行中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》,规定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;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,除个别特殊状况外,一般不能结婚;对舰艇职员、空勤职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计密工作的职员的婚姻问题,海军、空军、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依据具体状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;战士一律不能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;干部在打造恋爱关系后,要主动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需要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察。还规定了,军人需要结婚,需要先经过部队审察批准,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、民族和婚姻情况的证明。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
国内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,亦有特殊保护规定。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,须得军人赞同。”依据这一规定,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,而军人不认可离婚时,人民法院在审理中,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,尽可能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。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,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,夫妻关系确实不可以继续保持的,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,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,准予离婚。
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状况,若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,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,就不适用上述规定,而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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